交通事故鉴定费用由谁来承担-温州交通事故纠纷律师王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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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车辆技术鉴定费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据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技术鉴定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与事故车辆的车主无关。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条的规定,即“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相关鉴定检测费用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
2、有关“车辆保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的规定,即“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即扣车后发生的车辆保管费用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不需要车主承担此部分费用。

3、有关扣车时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车辆鉴定费用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承担,但是当事人如果想要自行鉴定的除外。
其次就是在检验的过程中需要对物品进行检验检疫以及技术鉴定。
如果查封和扣押期间是不包括检测和检验的;
但是相关的鉴定费用也是公安机关承担的?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一、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用由谁来承担!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申请交通事故车损鉴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主张车损减值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
受损车辆应该是新车,而且,原则上应该从实际购买或使用到发生事故不满一年;

如果超过一年的,往往不被认为是新车。
2、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
如果受损车辆不是重要部位,如挡风玻璃、倒车镜、车门等可以更换的一般零部件,在更换后,对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造成任何障碍的,不能主张车损减值?
3、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严重受损?
即使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但是经过修复或者更换之后,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也不影响其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的,一般不认为有车损减值;
4、车损减值鉴定应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被当地法院所认可?
三、交通事故车损鉴定程序是什么?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

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在道路上驾驶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申请车辆的定损鉴定,鉴定的结果是会在事故发生之后的7日内给出鉴定结论的,如果对于车辆定损的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的,并且这个结果是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的必要材料;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谁来承担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鉴定人先垫付,责任方最后承担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
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
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二、交通事故鉴定去哪里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
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所以,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如果当事人没有鉴定所的相关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门或律师所进行咨询,当事人自行选择相关鉴定机构。
如财产损失较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不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委托,应当交由交警委托?

(现实中一般是由交警部门或律所、法院委托)三、交通事故鉴定多久能拿到结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十日。

(现实中快的话几日内就可以拿到,超过限定日期的非常少)第五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结果、鉴定意见公正性、客观性。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中弄虚作假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会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面几类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之日起三天内,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重新进行委托检验、鉴定。
处理交通事故,鉴定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而申请交通事故鉴定,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谁来承担。
通常情况下是由鉴定人先行垫付,最后由责任方来承担这笔费用。
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缴纳,然后根据鉴定结果、用人单位工伤投保情况、鉴定的次数不同,分别由不同的主体实际承担。
具体是:一.初次鉴定的费用1.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3.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无需为初次鉴定负担费用!
二.再次鉴定的费用1.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缴纳。
2.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包括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为申请人的情形!
3.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复查鉴定的费用1.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申请人同样需要预先缴纳鉴定费用。
2.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3.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内容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包括直接用于鉴定的费用和其他与鉴定有关的必要费用两大部分?
直接用于鉴定的费用,主要用于下列各类事项:(1)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聘请专家应当给付的报酬!

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邀请专家参加鉴定的费用包含在鉴定费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得就此另行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2)召开劳动能力鉴定会议的费用!
(3)制作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表、卡、册、证等费用;

(4)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直接相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的收取均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是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的必要费用。
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必要费用包括:(1)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的费用!
一般情况下,对被鉴定者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已包含在鉴定费的范围之内,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但由于条件限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能自行检查,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而指定被鉴定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生的相关费用需要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也就是说,在鉴定过程中,被鉴定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的费用不包括在鉴定费之中,需要申请人按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另行向医疗机构支付。

(2)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人员如需到某个场所调查相应材料和证据,或者出庭作证会发生相关差旅等费用,此笔费用不包含在第一部分的鉴定费中,发生时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