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评估鉴定费由谁承担责任-温州交通事故纠纷律师王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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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杨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与吕某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事故经交警认定,吕某负全部责任,杨某不负责任;

对于事故造成的重型厢式货车车损,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鉴定为149230元,杨某为此支付价格认证费5200元,修理车辆实际产生的修理费为256660元。

诉讼中,经杨某申请,上饶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委托上饶市广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的损失进行了重新评估,确认损失为193348元,杨某为此支付评估费8000元;

杨某诉吕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车损193348元,两次鉴定、评估费用13200元?

评析:对于杨某两次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13200元,吕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费用应由投保人负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保险人承担。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案杨某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属于为查明事故原因、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费用范畴?

故应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外承担?

其次,没有任何法律或者解释明确鉴定、评估费用属于商业三者险格式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以此约定抗辩赔偿诉求属于扩大解释格式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即使保险人有相关证据证明鉴定、评估费用确实属于“其他相关费用”范畴,依据《保险法》第19条关于保险合同中特定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也因该约定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相抵触,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而无效。

交通事故中评估鉴定费由谁承担应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外承担;

关于交通事故中评估鉴定费由谁承担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属于为查明事故原因、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费用范畴?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一般由保险人承担。

2024年4月24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人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作为败诉方理应承担受害者的鉴定费和案件的诉讼费。

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有保险公司承担。

另外《保险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为特别法要优先适用;

第一,如果是有偿拼车,那么司机与搭乘人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司机负有将搭乘者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并在运输过程中对乘车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肇事的是对方车主,那么赔偿责任将由对方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第二,如果是无偿拼车,那么出于公平的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酌情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发生交通意外时,搭乘人自己承担一部分,司机分摊部分责任,也就是赔偿部分损失。

第三,为了可以逃避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很多司机在拼车前都会和乘客签订免责协议,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拼车出行过程中,造成的对于乘车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司机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免责协议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免责协议应区分其免除责任的范围,对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约定,因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遵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认可协议的效力,然而,对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将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如果真正发生了交通意外的情况下,搭乘人可以把人身伤害作为诉讼理由请求法庭的救助;

第四,发生交通事故,也会造成拼车司机车辆的损害,通常情况下应由双方司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乘车人无需负责,但是,如果乘车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就应该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

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

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

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3、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

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4、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

工伤鉴定费应该由谁承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而不再转嫁给用人单位?

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

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伤残级别,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的,由申请人预先垫付鉴定费?

复查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查鉴定费由申请者负担?

结论不一致的,退还申请者垫付的复查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