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鉴定书一般几天出来结果-温州交通事故纠纷律师王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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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去找交警出就可以了,保险公司没有这个是不能赔的1、保险公司是必须要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然他根据什么来赔付对不。
2、交通事故中,交警他们都是有责任给你开这个的,就算他不能开你可以问他怎么开就可以了,肯定是可以开的,他不给你开就去给他行贿把证据保留下来直接实名举报他(跑题了不好意思);
3、你去起诉保险公司是没有用的,人家的理赔流程在那里,而且就是你差资料。

再一个你一个平头百姓你能耗得过保险公司吗。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为如果要是有钱亦或是有权的人就不会来百度了,这就是我们大部分人的悲哀(又跑题了)。
给个总结:看第二条我都有点想破口大骂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是交警来现场查勘之后给出的结论,本身就是他们交警队的事情,难道真是怪你没有给红包他故意这样为难你,我建议你要么采用我上面说的第二条,要么就花钱找人去弄吧,在交警队肯定能开这个的!
你就去找当时出险过来的哪个交警不管用什么方法,只要把他搞定肯定能开的,或者就是直接找他们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他们也是打工的,只是帮国家打工而已,他们必须要给你开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一、消防大队的事故鉴定书是否可以推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签字是不影响责任认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交警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向另一方当事人出具一个单方面的事故认定书;
引用法规[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二、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引用法规[1]《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三、审查起诉阶段的可以补充侦查吗1、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引用法规[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四、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补充侦查吗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引用法规[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属于工伤赔偿金,员工在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受理之后60天内下达赔偿费用。
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级的津贴!
单位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以及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定支付方?
工伤待遇审核时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向社保递交申请后下达的!
主要资料有:工伤待遇审核申请表、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表、病例、出院小结、医疗发票及住院清单、工伤认定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受伤员工申请后在60日内下达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扩展资料:赔偿项目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

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
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