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车辆鉴定是必须的吗-温州交通事故纠纷律师王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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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第三方去操作这快一、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是鉴定什么(一)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交通死亡事故?

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

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

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二)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三)车辆定型鉴定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四)痕迹鉴定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

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

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

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二、交通事故车辆鉴定程序交通事故车辆鉴定程序: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涉事车辆及相关物品,对其进行检验、鉴定;

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二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至六十日!

三、交通事故鉴定的相关规定(一)鉴定的申请和决定1、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

但有如下条件: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

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

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2、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

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二)委托鉴定1、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

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三)鉴定时限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

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四)重新检修、鉴定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

2、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

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一、交通事故车辆申请鉴定是合理的行为吗。

是合理的行为!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

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申请车辆的鉴定也是司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之一!

二、交通事故车损鉴定程序是什么!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

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三、申请交通事故车损鉴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主张车损减值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

受损车辆应该是新车,而且,原则上应该从实际购买或使用到发生事故不满一年?

如果超过一年的,往往不被认为是新车;

2、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

如果受损车辆不是重要部位,如挡风玻璃、倒车镜、车门等可以更换的一般零部件,在更换后,对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造成任何障碍的,不能主张车损减值?

3、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严重受损?

即使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但是经过修复或者更换之后,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也不影响其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的,一般不认为有车损减值?

4、车损减值鉴定应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被当地法院所认可;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决定对车辆进行鉴定的也是合理的行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一项交警部门提出车辆伤残的鉴定。

并根据交警部门给出的鉴定结果严格的去执行,涉及到赔偿问题的肇事方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伤者进行支付?

一、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是怎么规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1、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

除了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少数交通事故案件外,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都依赖于公安交管部门?

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管部门报案。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造成重伤或者昏迷的,经过的路人也有义务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员到现场处理,而适用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则至少要有两名交警进行处理?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还需其他部门帮忙,比如医疗救护部门?

交警赶赴现场后,首先要对现场进行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同时对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还要进行现场勘查。

3、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管理部门在充分了解事故情况时,并结合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客观、公正的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清事故当事人各方的事故责任!

4、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为期10天的调解。

6、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交通事故中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这也是由公安机关完成的,包括鉴定机构也是由公安机关委托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主要就是看车辆是否超速,或者类似于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像这种情况一般都会暂时扣留机动车的;

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有权暂扣肇事车辆进行检验,但是不能滥用这种权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

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